從荷姆茲到台灣海峽——國際海峽、航行權與「封鎖即戰爭?」的全球問題

【丁連財的政治與國際關係評論】從荷姆茲到台灣海峽——國際海峽、航行權與「封鎖即戰爭?」的全球問題












一、三個最基本的海洋法概念

理解問題之前,必須先掌握三個核心概念。這些都來自: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英文全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 UNCLOS)

1️⃣ 領海(Territorial Sea)

每個沿海國家可以從海岸線往外劃定:

👉 12海里(約22公里)

在這個範圍內:

✔ 國家擁有接近「陸地」的主權

✔ 可以執法、管制、安全防衛

👉 簡單理解:

領海 ≈ 海上的「國土延伸」

2️⃣ 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

即使是他國領海,外國船隻仍可以通過,但有條件:

✔ 必須是「無害」

❌ 不得從事軍事威脅、演習、間諜活動

沿岸國可以:

要求遵守規則

在必要時限制甚至暫停通行

👉 重點:

這是一種「有限的通行權」

3️⃣ 過境通行權(Transit Passage)【最重要】

這是專門為「國際海峽」設計的制度。

適用條件:

海峽銜接兩個重要海域

為全球航運必經之路

一旦符合:

✔ 所有船舶(包括軍艦)可通行

✔ 不需事前許可

✔ 沿岸國不得阻止

👉 重點:

這是一種「高度自由的通行權」

二、荷姆茲海峽:法律與現實的典型衝突

荷姆茲海峽 位於:

北:伊朗

南:阿曼

(一)它屬於誰?

👉 幾乎全部在兩國「領海」內

✔ 法律上屬於伊朗與阿曼

(二)那為何不能封鎖(blockade)?

因為:

✔ 它是國際海峽

✔ 適用「過境通行權」

(三)一句話理解

地理上屬於國家,制度上屬於世界

三、伊朗為何仍能威脅封鎖?

伊朗 的立場:

對軍艦通行保留

主張需通報或許可

多次威脅「封鎖」

但 美國 與多數國家認為:

👉 過境通行權屬國際習慣法

四、最關鍵問題:封鎖是否等於戰爭?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

依《聯合國憲章》:

❌ 禁止使用武力

✔ 僅限自衛或安理會授權

(二)什麼是封鎖?

典型行為:

水雷封海

攻擊商船

軍事阻止航行

👉 法律上:

✔ 屬「使用武力」

✔ 甚至「武裝攻擊」

(三)後果

其他國家可:

✔ 行使自衛權

✔ 軍事反制

👉 結論:

封鎖國際海峽 ≈ 戰爭行為

(四)現實案例:荷姆茲危機

當伊朗威脅封鎖時: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呼籲聯合國授權動武

英國主導約40國要求立即開放

阿聯考慮協助美國以軍事方式突破封鎖

👉 這完全符合國際法邏輯

(五)聯合國的現實限制

在聯合國安理會:提案議在安理會具有否決權的中國、俄羅斯與法國否決。

👉 結論:

法律允許,不代表政治能實現

(六)灰色地帶

扣押油輪

騷擾航行

👉 介於和平與戰爭之間

(七)🔴 關鍵延伸:檢查(inspection)vs 封鎖

1️⃣ 檢查(inspection)

✔ 登船

✔ 查貨

✔ 制裁執行

2️⃣ 合法條件

✔ 有授權

✔ 非全面

✔ 不阻斷航行

3️⃣ 何時變封鎖?

當出現:

全面攔截

實質中斷航運

👉 即構成封鎖

4️⃣ 灰色操作

國家常聲稱:

👉「我們只是檢查」

但實際上:

👉「已接近封鎖」

五、其他重要海峽:同樣法律,不同政治

1️⃣ 麻六甲海峽

✔ 穩定

✔ 多國合作(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

✔ 衝突風險低

2️⃣ 直布羅陀海峽

✔ 穩定

✔ 多國合作(英國、西班牙、摩洛哥)

✔ 衝突風險低

3️⃣ 博斯普魯斯/達達尼爾海峽

✔ 受《蒙特勒公約》(Montreux Convention)規範:

該公約全稱為**《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是一項於 1936 年簽署、規範土耳其海峽(博斯普魯斯海峽與達達尼爾海峽)國際通行權的重要國際條約。

4️⃣ 台灣海峽:最敏感案例

台灣海峽

(1)法律地位

✔ 部分公海/專屬經濟區

👉 不完全屬任何一國領海

(2)中國的主張

中國試圖:

👉 將其「內海化」或「管轄化」

(3)西方的回應:軍艦通行(最關鍵)

美國與盟國採取一種非常典型的國際法行動:

👉 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航行自由行動)

具體做法:

定期派軍艦通過台灣海峽

不事先請求中國許可

公開宣布航行

👉 這種行動的意義不是軍事,而是法律:

用「行動」否認中國的法律主張

(4)其深層意涵

這種「三不五時通過」其實是一種:

✔ 法律抗議(legal protest)

✔ 習慣法維護

✔ 國際秩序宣示

👉 若停止這種行動,可能產生:

默認中國主張

改變國際法現實

👉 因此:

軍艦通行,本質上是一種「用軍力維持法律」的行為

(5)若升級為檢查或封鎖?

初期:inspection(檢查)

升級:blockade(封鎖)

👉 即可能觸發國際衝突

六、總結:三層結構

法律:海峽屬國家

制度:通行屬全球

現實:封鎖=戰爭;檢查=前奏

七、最後結論

國際法的真正執行者,不是法院,而是軍艦

荷姆茲與台灣海峽共同揭示:

法律可以規範

但無法自動執行

👉 最終決定權在於:

✔ 誰願意動用力量

✔ 誰敢承擔戰爭風險

因此,真正的世界規則是:

航行自由不是被「承認」的,而是被「維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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