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荷姆茲到台灣海峽——國際海峽、航行權與「封鎖即戰爭?」的全球問題
【丁連財的政治與國際關係評論】從荷姆茲到台灣海峽——國際海峽、航行權與「封鎖即戰爭?」的全球問題
一、三個最基本的海洋法概念
理解問題之前,必須先掌握三個核心概念。這些都來自: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英文全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 UNCLOS)
1️⃣ 領海(Territorial Sea)
每個沿海國家可以從海岸線往外劃定:
👉 12海里(約22公里)
在這個範圍內:
✔ 國家擁有接近「陸地」的主權
✔ 可以執法、管制、安全防衛
👉 簡單理解:
領海 ≈ 海上的「國土延伸」
2️⃣ 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
即使是他國領海,外國船隻仍可以通過,但有條件:
✔ 必須是「無害」
❌ 不得從事軍事威脅、演習、間諜活動
沿岸國可以:
要求遵守規則
在必要時限制甚至暫停通行
👉 重點:
這是一種「有限的通行權」
3️⃣ 過境通行權(Transit Passage)【最重要】
這是專門為「國際海峽」設計的制度。
適用條件:
海峽銜接兩個重要海域
為全球航運必經之路
一旦符合:
✔ 所有船舶(包括軍艦)可通行
✔ 不需事前許可
✔ 沿岸國不得阻止
👉 重點:
這是一種「高度自由的通行權」
二、荷姆茲海峽:法律與現實的典型衝突
荷姆茲海峽 位於:
北:伊朗
南:阿曼
(一)它屬於誰?
👉 幾乎全部在兩國「領海」內
✔ 法律上屬於伊朗與阿曼
(二)那為何不能封鎖(blockade)?
因為:
✔ 它是國際海峽
✔ 適用「過境通行權」
(三)一句話理解
地理上屬於國家,制度上屬於世界
三、伊朗為何仍能威脅封鎖?
伊朗 的立場:
對軍艦通行保留
主張需通報或許可
多次威脅「封鎖」
但 美國 與多數國家認為:
👉 過境通行權屬國際習慣法
四、最關鍵問題:封鎖是否等於戰爭?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
依《聯合國憲章》:
❌ 禁止使用武力
✔ 僅限自衛或安理會授權
(二)什麼是封鎖?
典型行為:
水雷封海
攻擊商船
軍事阻止航行
👉 法律上:
✔ 屬「使用武力」
✔ 甚至「武裝攻擊」
(三)後果
其他國家可:
✔ 行使自衛權
✔ 軍事反制
👉 結論:
封鎖國際海峽 ≈ 戰爭行為
(四)現實案例:荷姆茲危機
當伊朗威脅封鎖時: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呼籲聯合國授權動武
英國主導約40國要求立即開放
阿聯考慮協助美國以軍事方式突破封鎖
👉 這完全符合國際法邏輯
(五)聯合國的現實限制
在聯合國安理會:提案議在安理會具有否決權的中國、俄羅斯與法國否決。
👉 結論:
法律允許,不代表政治能實現
(六)灰色地帶
扣押油輪
騷擾航行
👉 介於和平與戰爭之間
(七)🔴 關鍵延伸:檢查(inspection)vs 封鎖
1️⃣ 檢查(inspection)
✔ 登船
✔ 查貨
✔ 制裁執行
2️⃣ 合法條件
✔ 有授權
✔ 非全面
✔ 不阻斷航行
3️⃣ 何時變封鎖?
當出現:
全面攔截
實質中斷航運
👉 即構成封鎖
4️⃣ 灰色操作
國家常聲稱:
👉「我們只是檢查」
但實際上:
👉「已接近封鎖」
五、其他重要海峽:同樣法律,不同政治
1️⃣ 麻六甲海峽
✔ 穩定
✔ 多國合作(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
✔ 衝突風險低
2️⃣ 直布羅陀海峽
✔ 穩定
✔ 多國合作(英國、西班牙、摩洛哥)
✔ 衝突風險低
3️⃣ 博斯普魯斯/達達尼爾海峽
✔ 受《蒙特勒公約》(Montreux Convention)規範:
該公約全稱為**《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是一項於 1936 年簽署、規範土耳其海峽(博斯普魯斯海峽與達達尼爾海峽)國際通行權的重要國際條約。
4️⃣ 台灣海峽:最敏感案例
台灣海峽
(1)法律地位
✔ 部分公海/專屬經濟區
👉 不完全屬任何一國領海
(2)中國的主張
中國試圖:
👉 將其「內海化」或「管轄化」
(3)西方的回應:軍艦通行(最關鍵)
美國與盟國採取一種非常典型的國際法行動:
👉 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航行自由行動)
具體做法:
定期派軍艦通過台灣海峽
不事先請求中國許可
公開宣布航行
👉 這種行動的意義不是軍事,而是法律:
用「行動」否認中國的法律主張
(4)其深層意涵
這種「三不五時通過」其實是一種:
✔ 法律抗議(legal protest)
✔ 習慣法維護
✔ 國際秩序宣示
👉 若停止這種行動,可能產生:
默認中國主張
改變國際法現實
👉 因此:
軍艦通行,本質上是一種「用軍力維持法律」的行為
(5)若升級為檢查或封鎖?
初期:inspection(檢查)
升級:blockade(封鎖)
👉 即可能觸發國際衝突
六、總結:三層結構
法律:海峽屬國家
制度:通行屬全球
現實:封鎖=戰爭;檢查=前奏
七、最後結論
國際法的真正執行者,不是法院,而是軍艦
荷姆茲與台灣海峽共同揭示:
法律可以規範
但無法自動執行
👉 最終決定權在於:
✔ 誰願意動用力量
✔ 誰敢承擔戰爭風險
因此,真正的世界規則是:
航行自由不是被「承認」的,而是被「維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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