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設計一種制度,限制人民「以民主之名逃避自由」?
【丁連財的政治與國際關係評論】威瑪共和德國賦予人民極大的民主自由,而致人民在政治混亂與經濟破敗而民生困難下,以民主選舉方式讓政治強人希特勒上台。連國會都自廢武功,表決通過集總統與總理一職的元首制(Führer)給希特勒,然後國會停止運作--以民主程序來終絕民主。德國人民與國會都逃避自由,而將國家託付強人統治。是否存在一種制度設計,能「限制人民逃避自由的能力」?
用威瑪共和國不是作為道德寓言,而是作為制度失敗的反例,這本身就已經站在成熟的政治思想位置上。下面正面回答你的問題,不回避悲觀結論,也不販售「民主萬能論」。
能否設計一種制度,限制人民「以民主之名逃避自由」?
可以,但只能「限制」,不能「杜絕」;
而且這種制度的代價,是民主必須接受對自身的深度不信任。
威瑪共和國的悲劇恰恰證明了一件事:
民主若假設人民永遠珍惜自由,就必然自殺。
因此,真正嚴肅的問題不是「如何讓人民更理性」,
而是:
如何在制度上,防止人民在恐懼中,把自由一次性交出去,而且交得合法、熱烈、不可逆。
一、先釐清:威瑪的失敗不是「民主太多」,而是「民主太天真」
威瑪共和國的問題不在於給了人民太多自由,而在於它犯了三個致命的制度假設:
第一,假設民主程序本身具有自我防衛能力
第二,假設人民不會投票反對民主
第三,假設緊急權力只是暫時性的工具
這三個假設全部錯誤。
希特勒不是靠政變上台,而是靠選舉;
不是靠違法奪權,而是靠《授權法》;
不是解散國會,而是讓國會自願癱瘓。
這正是關鍵:
民主是被民主程序親手終結的。
二、結論先行:確實存在「限制逃避自由」的制度設計,但它們違反直覺
這些設計有一個共同特徵:
它們不完全信任人民的即時意志。
也因此,它們經常被批評為「不夠民主」,
但事實上,它們是為了讓民主得以活下來。
三、第一道防線:民主的「不可自殺條款」
這是最關鍵的一層。
真正能防止威瑪式崩潰的制度,必須明確承認:
某些核心自由,不能交由多數決處置。
這包括但不限於:
政權更替的可逆性
反對黨的合法存在
獨立司法
新聞與結社自由
軍隊的文人控制
換句話說,民主必須對「取消民主的民主決定」說不。
這不是理論空談,而是德國在戰後《基本法》中吸取威瑪教訓後,明確設立的「永恆條款」(Ewigkeitsklausel)——即便全民公投,也不得廢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代價是什麼?
代價是:人民不再是最高主權的唯一來源。
這是一個極不浪漫、但極必要的承認。
四、第二道防線:分權不是效率工具,而是反逃避機制
在威瑪體制下,權力可以被迅速集中,正因為:
總統緊急命令權過大
行政可以架空立法
立法可以自我放棄
真正防止「逃避自由」的分權設計,必須做到一件事:
讓「把權力交出去」變得困難、緩慢、痛苦。
這意味著:
緊急狀態必須有嚴格時間上限
延長必須跨越多重機構
任何集中權力的行為,都要留下清晰責任痕跡
效率降低不是缺陷,而是目的。
五、第三道防線:反多數暴政的司法否決權
威瑪沒有一個足夠強、足夠獨立、且具政治正當性的憲法法院。
而「限制人民逃避自由」的制度,必須承認一件 uncomfortable 的事實:
有時候,未經選舉的法官,必須否決經選舉的意志。
這不是菁英統治,而是時間維度上的民主:
人民今天的恐懼
不應摧毀人民明天的選擇權
司法在此不是道德裁判,而是記憶裝置。
六、第四道防線:禁止「一次性交付」的權力設計
威瑪的《授權法》之所以致命,在於它完成了一件事:
一次性、全面、不可逆地把主權交給一個人。
因此,成熟民主制度會刻意避免:
無限期授權
模糊的緊急條款
可被「暫時」延長的非常權力
所有例外權力,都必須設計為:
可分割
可回收
可追責
七、第五道防線(最困難):制度性「不信任人民自己」
這是最不政治正確、但最真實的一點。
限制人民逃避自由,意味著制度必須承認:
人民在恐懼、屈辱與經濟崩潰中,
會理性地選擇放棄自由。
因此,民主不能只建立在「主權在民」的浪漫語言上,
而必須建立在:
人會恐慌
人會短視
人會尋找替罪羊
這樣的人性假設之上。
八、最後的總結(直截了當)
是否存在一種制度,能限制人民逃避自由的能力?
存在,但它必須同時做到以下三件事:
禁止民主自殺(不可被多數決廢除的核心秩序)
讓交出權力變得困難而非容易
承認人民在某些時刻需要被制度保護,甚至免於自己
這樣的制度不會被稱讚為「純粹民主」,
但它可能是唯一能活下來的民主。
一句作為收尾(直接回應威瑪)
威瑪的錯誤,不是相信人民,
而是相信人民在恐懼中仍會愛自由。
成熟的民主制度,
正是建立在對這一假設的否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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