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兩國長臂管轄類別法律的法意與執行比較

 【丁連財的政治與國際關係評論】美中兩國長臂管轄類別法律的法意與執行比較








引言

​隨著國際政經局勢的轉變,「長臂管轄」已從原本美國民事訴訟中的法律概念,演變成美中兩國在國際博弈、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主權時的重要法律武器。

然而,許多人常將兩者的法律工具混為一談,甚至以「美國也有長臂管轄」來為中國的域外法律擴張進行合理化辯護。這忽略了兩者在法理基礎、管轄對象、司法程序的透明度,以及救濟管道上的本質差異。

為此,本文以長文深度剖析美中兩國「長臂管轄」類別法律,並羅列多起近年發生的真實案例,講述其執行現況與對個人人身自由的實質衝擊。

一、 美國的「長臂管轄」:經濟秩序、金融合規與地緣制裁

美國長臂管轄的本質,是將本國司法管轄權延伸至境外非美國籍的個人或實體。

1. 法理基礎

​美國域外管轄的核心法理基於「效果原則」與「最低限度聯繫」。也就是說,即便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行為人非美國公民,只要該行為對美國境內產生了實質且可預見的經濟「效果」,或利用了美國的金融系統(例如以美元清算、使用設在美國的通訊伺服器),美國法院即認為自身擁有管轄權。

2. 核心代表法律

​《反海外腐敗法》(FCPA): 管轄任何利用美國郵政、電信或金融網絡,對外國官員行賄以獲取商業利益的全球企業或個人。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授權美國總統在面臨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的「異常且特別威脅」時,實施經濟制裁,限制或凍結與特定國家(如伊朗、俄羅斯、北韓)的交易。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 要求在美國境內代表外國政府或實體進行政治意圖遊說的人士必須登記。

3. 經典執行實例

​在商業與金融領域,美國的長臂管轄多有重判與重罰的具體案例:

法國阿爾斯通案: 2013年,法國電力巨頭阿爾斯通的全球副總裁皮耶魯齊(Frédéric Pierucci)在紐約機場被捕。美方指控該公司在印尼行賄以贏得電廠合約。由於行賄資金通過了美國的銀行賬戶進行清算,且部分電子郵件儲存在美國伺服器,美國以此取得管轄權。最終,阿爾斯通面臨高達 7.72 億美元的罰款,其核心電力業務也被美國通用電氣(GE)收購。

華為孟晚舟案: 2018年,華為財務長孟晚舟在加拿大轉機時被捕。美方指控其涉嫌「金融與電信欺詐」,隱瞞華為與伊朗的業務往來,導致匯豐銀行面臨違反美國對伊朗經濟制裁法規的風險。此案最終透過「延期起訴協議」(DPA)在 2021 年和解,孟晚舟在未認罪但承認部分不當行為的情況下返陸。

二、 中國的「長臂管轄」:政治忠誠、國家安全與意識形態

中國的「長臂管轄」在刑事法律上的依據是其《刑法》第八條的「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最低刑期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然而,近年北京當局大幅將管轄標的從「具體的金融或經濟犯罪」延伸到「對中共歷史論述、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挑戰」。

1. 核心代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

其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同樣適用本法。這是最具指標性的全球性長臂條款。任何人在海外(如在台灣發表批評中共或支持香港民主的言論),皆可能被認定為「觸法」。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此法明文將境外組織與個人納入管轄。任何人在境外被認定有「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言論或行為(例如探討西藏、新疆、內蒙古的歷史與宗教政策,或反對兩岸統一),皆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間諜法》(2023年修訂版): 大幅放寬「間諜行為」的定義,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及「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實施網絡攻擊」等納入管轄,使境外發表的言論也面臨入境即被捕的風險。

「懲治台獨22條意見」(2024年發布): 明確指出對「台獨頑固分子」可進行「缺席審判」,且終身追訴,不論行為人是否在中國境內。

2. 經典與最新執行實例

中國的長臂管轄並不只是法律條文,而是已經在大規模付諸實行。除了廣為人知的文化界人士外,被波及的台灣民眾正快速增加。

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李延賀)案:

富察為滿族人,在台灣主持八旗文化出版社,出版了大量挑戰中共官方歷史敘事(如新清史、邊疆地緣政治、中共黨史)的人文社科書籍。

2023年3月他回上海探親時隨即被國家安全局拘捕。

2025年3月,他被依「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至 2026 年,他雖刑滿出獄,但因「剝奪政治權利 1 年」的附加刑,仍被限制離境,無法返回台灣。

富察並非在中國境內出版這些書籍,而是因為在台灣的出版行為,在進入中國領域後,被中方以其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國安法律進行逮捕審判。  

楊智淵案:

台灣民族黨副主席楊智淵,長期在台灣參與政治活動。2022年8月他在中國大陸浙江被捕,溫州市國家安全局指控其涉嫌「分裂國家罪」。2024年,中共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9 年。此案是中共首次對被其認定為「台獨分子」的台灣居民實施分裂國家罪的刑事審判,其審判標的完全是楊智淵在台灣(境外)的言行與政治主張。

台灣民眾赴陸「失聯、留置」人數激增:

根據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統計,國人赴中失聯、遭留置盤查或疑遭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在近年呈現爆發式成長。從2024年起至2026年7月上旬,相關通報累計已高達 385 人。其中,2024年為 55 人;2025年暴增至 221 人(激增4倍);而2026年僅上半年就已累計增加 109 人。在近期案例中,甚至發生過「一團4人結伴赴中旅遊,卻在入境後全數失聯」的群體失聯事件,至今情況不明。  

​司法體系與公務員被鎖定:

陸委會揭露,2026年4月,一名台灣地方法院的法官赴中國華北旅遊,在飯店大廳即遭公安盤查。公安不僅事先精準掌握其法官身分,還當場盤問其工作內容、對中國的觀感及兩岸司法差異。

統計顯示,從2024年到2026年6月底,被中共留置盤查的台灣人中,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就佔了全部案件的 46%。  

三、 中美「長臂管轄」法律的深層對比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理解,我們將兩國在「長臂管轄」執行上的核心差異,拆解為以下四個維度進行深度對比:

1. 法理與管轄基礎的差異

美國的長臂管轄是以**「效果原則」**為基礎。它的前提是行為人與美國有著具體的、實質的、可證明的客觀聯繫。例如,非美國企業在東南亞行賄,但只要它使用了美元結算系統(在美設有往來帳戶)、使用美國的通訊軟體或伺服器收發商業郵件,美國司法部就認為該行為影響了美國的金融安全與市場秩序,進而實施管轄。  

中國的長臂管轄則是基於**「國家主權與政治安全原則」**。其法理邏輯極具主觀性。只要北京當局單方面認定,某人在境外的言論或出版物危害了中國的國家統一、政權安全、歷史敘事或民族團結,即構成「犯罪」。它不需要行為人與中國金融體系有任何聯繫,只要人身一進入中國控制的領域(包括港澳、或與中國簽有引渡條約的第三國),管轄權即刻啟動。  

2. 管轄對象與標的的本質不同

美國管轄的標的,絕大多數是**「商業、金融與合規行為」**。其對象是洗錢、跨國行賄、違反國際制裁令、科技竊密、跨國詐騙或反托拉斯等經濟犯罪。  

中國管轄的標的,則高度集中於**「言論、思想、出版與政治主張」**。其對象是挑戰中共官方歷史敘事的研究者(如富察)、表達台獨或港獨主張的政治人物(如楊智淵)、甚至是在社群媒體上對中國體制發表不滿言論的普通台灣民眾與公務員。其管轄目的是消滅海內外一切不符合中共意識形態的聲音。  

3. 司法程序與救濟管道的透明度

美國的長臂管轄是**「公開透明,且必須遵循跨國司法程序」**的。當美國政府要制裁或逮捕一個境外人士,必須公開起訴書,並透過雙邊引渡條約、司法互助協議,在第三國的法庭上進行公開辯論。例如孟晚舟被扣留於加拿大期間,她能聘請龐大的律師團隊、在法庭上公開質證,並在保釋狀態下於個人豪宅中生活,整個過程完全曝光於鎂光燈下,並受到法律程序的嚴格保障。

中國的長臂管轄則是**「不透明,高度依賴政治與行政手段」**。一旦台灣人或外國人在入境時被扣留,中方多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即祕密關押與隔離)。家屬與外界在數個月甚至數年內無法得知其確切關押地點,當事人被剝奪自主委託獨立律師的權利,也沒有保釋制度,審判往往在不公開的法庭中進行。這也是為何陸委會通報中會出現高達數百名「失聯」國人的原因。  

4. 執行方式與強制力來源

美國的強制力來源是其**「美元霸權與制度化制裁」**。美國不一定需要抓到你的人,它可以透過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將不合規的銀行、企業或個人列入制裁清單,重罰數百億甚至千億美元,並切斷其與全球美元清算系統的聯繫,迫使其在國際商業社會中「社會性死亡」。

中國則不具備阻斷全球金融結算體系的能力,因此其長臂管轄高度依賴對**「人身自由的實質控制」**。

中國的執法手段包括:利用當事人入境中國或港澳時進行突襲式逮捕(如富察、楊智淵),或在機場、飯店對台灣公務員進行手機檢查與思想盤查。近年,中共甚至建立了一套「事先情蒐、鎖定身分、測試立場、建立聯繫」的標準作業程序(SOP),透過在境外收集台灣人的社群言論,待其入境後進行清算。  

四、 深度論述:對國際秩序與個人自由的衝擊

美中兩國長臂管轄的對比,揭示了當前全球地緣政治中兩股完全不同的法律力量:

美國的長臂管轄雖然常被非議為「單邊霸權」或干涉他國經濟主權,但其本質上是**「你不合我的金融規矩,我就罰你的錢、斷你的路」**。其博弈的戰場在於維護以美國為首的全球經濟體系運作,且其法律邊界、訴訟程序與救濟管道是可預期的、公開的。

相反地,中國的長臂管轄則是**「你不認同我的政治論述,我就抓你的人、判你的刑」**。

中共將《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與「懲獨22條」層層疊加,形成了一條從入境盤查、資料蒐集、思想審查到跨國追訴的完整法律工具鏈。  

最危險之處在於,這些國安法令的「紅線」極其模糊且隨意移動。一個台灣人在台灣拍張照片、使用GPS定位、在社群媒體上寫下一句調侃中共歷史論述的話,甚至僅僅因為其公務員或法官的身分,都可能在跨越邊境的那一刻,突然成為中共定義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犯」。  

結論

美中長臂管轄法律在字面上面貌相似,但在法理邏輯、程序正義與實質目的上,有著文明與專制的分水嶺。

美國是以制度與金融規則進行地緣施壓,而中國則是將司法工具徹底政治化與人質化。  

近年高達數百起台灣民眾赴陸失聯、留置與判刑的案例深刻表明,中國的長臂管轄不只是對主權的宣示,更是對海內外人身自由與言論出版自由的實質威脅。

當政治論述合規被凌駕於人身安全之上時,任何非必要的赴陸交流,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踏入中共隨意移動紅線的政治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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